一、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第一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台北市: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7,655元者
高雄市: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6,964元者
台北縣: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6,188元者
台灣省: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4,744元者
金門縣、連江縣: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1,100元者
(二)第二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台北市:17,655元 <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6,483元者
高雄市:16,964元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2,618元者
台北縣:16,188元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1,584元者
台灣省:14,744元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9,658元者
金門縣、連江縣:11,100元≦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14,800元者
二、補助範圍:
(一)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
(二)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僅補助其本人。
全年家庭總收入
全年家庭總收入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可向財政部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人1份),及全年月退休金與月撫卹(慰)金總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無申報薪資所得者,以健保投保金額設算。
(上所說每人一份為家庭人員口數不分年齡一人一份)
若每1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超過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17,280元),以實際所得計算。但實際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設算。
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資料查無收入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以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17,280元)設算。
所謂「工作能力」界定範圍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不須以基本工資設算其收入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之學生,且持有學校發給之有效在學之學生證(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生除外)。持身心障礙手冊者。經健保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構或合格醫院所開具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罹患嚴重傷(病)者……。
補助期限:
(一)98年6月1日前申請者,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後,自98年6月開始補助;98年6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
(二)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參照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以2年為限,屆期應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惟於補助期間如喪失資格即停止補助。
申請家庭總收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向健保局索取)、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申請人之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全家人口若屬不同戶籍者,應全部檢附。) 向國稅局各地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全家人口之每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以上整理於中央健保局
如有疑問,請撥健保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30-598洽詢
國民年金保險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也是以樣可補助1/2和1/4國民年金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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